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0]9号 2010年02月02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为科学发展服务。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着力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对经清理后应当修改或废止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省改革开放大局出发。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要不断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起草或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对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