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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发《湖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第三方运营暂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发《湖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第三方运营暂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湘环发[2009]24号)


各市州环保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第三方运营暂行管理细则》下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第三方运营暂行管理细则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
湖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第三方运营暂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8号)、《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203号令)等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分析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表。监控中心是指环保部门通过网络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设备和软件。第三方运营系指将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给依法取得运营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重点污染源系列入《2007年国家污染减排资金项目-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计划》的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水厂。其他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与管理根据各市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省、市州污染源监控中心分别由省、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监管。省管火电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由省级环保部门监管,其他由市级环保部门监管,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列入国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项目计划、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口在线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营费由省财政解决。新建项目(300MW及以上火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及其他排污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费由市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环境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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