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此次环保执法行动的检查范围是:长江、湘江、沅江干流。
主要工作内容为:
1、检查直接排入检查范围河流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及市政排污口;
2、监测统计省界、市界断面水质和各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吨/日)、COD、氨氮和重金属等其他主要特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长江干流以COD、氨氮及石油类等为控制指标,湘江干流以COD、氨氮及重金属(铅、砷、镉、汞)等为控制指标,沅江干流以COD、氨氮及总磷等为控制指标。
3、对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检查规范化标识设立情况;
4、统计排入上述排污口的工业企业名称和数量;
5、对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企业依法查处。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此次环保执法行动,成立专门领导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全面完成执法行动的各项任务。为此,省环保局成立以蒋益民局长为组长,潘碧灵、徐兴龙同志为副组长的长江环保执法行动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环境监察总队)。
2、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应结合现有工作基础,细化职责分工,环境监察、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信息管理、污染源普查、纪检监察、总量减排、宣教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统筹排污口排查、污染物监测、排污口建档、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使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3、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要认真梳理近年来涉及长江、湘江、沅江干流的信访及12369投诉案件,将其作为现场查办的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的排污口,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工业企业私设排污口或偷排漏排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于导致发生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要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有力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查处到位、整治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4、加强案件管理
各地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地要在此次环保执法行动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我局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华南督查中心对各地开展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