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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环发[2009]19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湖南省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依照方案要求做好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附件:湖南省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一、评估背景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提出了“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用内容”的要求。2008年12月5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部署各省市区环保局对《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二、评估主体与对象
  本次评估工作由湖南省环保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14个市州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湖南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即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14个市州人民政府对“十一五”环保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延伸对2010年的完成情况进行预测,形成评估报告。同时做好本省“十一五”环保规划和专项规划评估工作与国家规划评估工作之间的衔接。
  三、评估依据和评估内容
  评估以《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技术指南》为依据。
  评估内容以“十一五”环保规划内容为主,同时兼顾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危废医废规划等与规划内容密切相关的国家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评估报告必须明确上述规划等对当地的目标、指标、任务和措施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省环保局与各市州签订的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特别是2008年和2010年定量要求,逐一分析实施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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