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
(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
第九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
第十条 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社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江河、湖泊、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
第十一条 驻乡镇、村(社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组织建立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村(社区)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基本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