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湘环发[2009]36号)
各市州环保局:
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基础工作。督促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促进重点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为规范我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原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和环保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要求,现将我省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企业的确定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均属于重点企业范围。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见国家发布的《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
二、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确定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由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选名单,逐级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
列入实施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在公布后一年内完成。
三、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向当地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当地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保部环发[2008]60号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继续实施并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按照环保部环发[2008]60号文件的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