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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专项整顿工作宣传单张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专项整顿工作宣传单张的通知
(粤保监办发[2009]115号)


驻粤各财产保险公司:

  我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106号),计划对车险兼业代理业务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顿。为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保证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我局编制了《车险兼业代理业务规范须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应于2009年6月10日前,统一以A4纸印制《车险兼业代理业务规范须知》(以下简称“宣传单张”),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印制好的宣传单张发至辖区各分支机构从事车险业务的业务员及营销员、有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和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等有关各方,务必做到人手一份。

  三、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专项整顿工作小组”应负责组织并督促本机构宣传单张的发放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如期完成。

  我局将于6月对各保险公司宣传单张的印发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有关工作未落实到位的,将追究公司专项整顿工作小组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车险兼业代理业务规范须知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车险兼业代理业务规范须知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险代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为规范车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公司、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依法持证从事保险代理。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先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严禁保险公司与无证机构进行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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