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结合城区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对城区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城区地名规划的范围是县区政府所在地和中心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延伸到乡人民政府驻地。200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县城区地名规划任务,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中心镇政府驻地地名规划任务。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建立市、县二级地名数据库(即属性数据库和空间图形数据库),依托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地名数据库建设的重点是全面补采和录入地名信息,建立县级地名数据库。200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地名信息的补采和录入工作,并将录入的属性地名数据电子版上报市民政局,2009年6月底前制作完成本地大比例尺(农村1:5万、城市1:1万)电子地图,完成地名属性数据库与空间图形数据库的关联工作,使用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建立起本地地名空间图形数据库,并与全省网络互联,实现资源共享。实施拓展服务,开设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在2009年6月底前建立起市级地名网站并开通网上地名查询业务。各县区于2009年底前开设地名网站和地名查询服务。凡涉及专业部门自行命名、更名的新的地名信息资料,应及时报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及时更新地名数据并上报,逐步建立国家地名数据库动态管理、维护制度,确保为社会公众及时提供便捷、准确的地名信息服务。
三、切实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原则和要求
(一)以人为本,立足服务。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体现以人为本、立足服务、注重实效的原则,服务项目和服务形式要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出发,既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又不能贪大求洋、盲目攀比、浪费资源,特别要努力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服务管理成本。
(二)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各地在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行试点、逐步铺开的原则。在工作内容上,以地名设标和地名数据库建设为重点,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各项工作在不同时间段的任务和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地名公共服务项目多,科技含量高,技术复杂,特别是按要求建立的地名数据库包含很多涉密信息,各地要切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防范信息的毁损和泄密风险,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和可靠性,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