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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按照我市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六、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低保、重度残疾及优抚对象大学生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优抚对象证明》等有效证件。
  七、为简化程序方便大学生参保,对大学生参保实行一次性缴费,缴费期限为入学当年月份至毕业当年离校月份(已在校学生,从参保缴费当年月份至毕业当年离校月份)。个人缴费到位后,按照14.4元/人、年的标准建立个人医疗账户,用于支付门诊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同时,各高等院校要按照现行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的日常医疗工作,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大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三特病”(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脏器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品)的,在缴纳保费期内享受住院及门诊“三特病”医疗保险待遇。
  八、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及时足额缴费的,在履行异地就诊等相关手续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中途退学的,大学生本人可以到学籍所在地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退(停)保手续。
  九、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患病的诊治实行定点医疗(药)制度。参保大学生需住院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到我市定点医院的住院处办理网上登记手续。大学生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十、大学生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三特病”医疗费用的核销比例为80%。转市外指定医院诊治的,其医疗费用核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80000元。
  十一、大学生在各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需由个人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分别为:转市外医院600元、市内市级医院400元、市内区级及企事业单位医院200元。参保大学生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每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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