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大庆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0号)的要求,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大学生的登记核准、保费征收核准、就医管理和待遇核付等项工作,指导各高等院校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的宣传动员和具体经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在校大学生就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二、各高等院校应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大学生参保的资格审核、信息录入、保费收取、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流程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156元/人、年,其中:一般大学生个人缴费60元,各级财政补助96元;低保、重度残疾及优抚对象大学生个人缴费18元,各级财政补助138元。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