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强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鼓励省内中医药机构和人员与省外相关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机构和人员,在境外兴办中医药经营实体和开展中医药服务,发展中药出口贸易,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进行中医药研究与开发,促进中医药对外开放。
七、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政策
(二十四)加大中医药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的财政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经费投入。随着经济的增长,增加省级中医专项补助经费。各市、县要争取设立中医专项补助经费,并随着财力的增加逐渐增加。
(二十五)将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9条优惠措施,以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中医药住院起付线降低20%,报销比例提高10%的优惠政策。鼓励群众使用中医药,减轻医疗负担,让老百姓“看得起病”。
(二十六)健全中医药服务价格机制。根据中医药人才成长周期长、技术服务复杂的实际,建立科学的中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适时调整和增设中医特色诊疗项目,合理制定中医药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体现中医药技术服务价值。增设中医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放开中医特需医疗服务价格。
八、加强中医药法制和行风建设
(二十七)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
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中医药诊疗标准与技术规范,使中医诊疗活动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加强对中医药机构人员准入与监管,依法监测和查处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
(二十八)加强中医药行业职业道德建设。重视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引导中医药机构及人员恪守医德,勇于奉献,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贡献。
九、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