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行业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卫办发〔2009〕18号)
各市、州卫生局、监察局、政府纠风办,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医疗卫生行业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公布举报电话,利用固定标语等广泛宣传,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甘肃省医疗卫生行业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工作的民主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医疗卫生工作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单位。
第三条 有奖举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范围:
(一)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或餐饮经营活动中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及其它餐饮卫生问题;
(二)发生的食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
(三)发生的各类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污染等事件(故)或原因不明的可能影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的意外(污染)事件(故);
(四)无证行医的机构和个人;
(五)非法采供血、非法从事性病诊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问题;
(六)医疗机构违反新农合相关政策,有意套取或与参合农民合谋骗取新农合基金等问题;
(七)医疗机构拒绝为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阳性孕妇和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接种单位未按规定为接种对象接种一类疫苗的;
(八)对国家已明令免费预防治疗的项目如一类疫苗接种、麻风病等收取诊断治疗费用的问题;
(九)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