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湘环发[2009]44号)
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根据国家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今后五年工作安排,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经委、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和长沙电监办决定在全省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2009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中央确定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督促湘江、洞庭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于湘江、洞庭湖流域规划内污水处理厂,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