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点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9〕50号)
各市、州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实现2009年全省卫生工作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充分调动医疗卫生单位和广大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推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省卫生厅决定,从2009年起,将对全省重点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与各市、州卫生局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强化落实,努力促进各项卫生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扎实推进全省卫生改革与开展,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突出重点、科学合理、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平时与年终、定量与定性、重点工作与全面工作相协调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内容:《2009年全省重点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提出的33项目标和任务,包括农村卫生、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卫生监督、医政管理、中医管理、妇幼卫生、人才建设、科研教育、项目建设、综合管理、行风建设等12个方面。
(二)考核方法: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考核内容、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的程度,设定分值,共计100分。12月中旬,省卫生厅将组织人员,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记分办法对各地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三、目标管理责任
(一)全省卫生工作目标管理由省卫生厅厅长负总责,其他各厅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协调相关领域的工作。
(二)全省卫生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各市州卫生局长为卫生工作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县(区、市)卫生工作目标管理由市州卫生局长确定相应负责人。
(三)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对目标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随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省卫生厅应急办负责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四、奖惩办法
省卫生厅将对完成目标管理任务的市州卫生局予以通报表扬,对排名前三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并在下一年度卫生项目及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其由省卫生厅评选或推荐的有关先进表彰资格,同时削减下一年度卫生项目及经费。考核结果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