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确保经济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处分规定》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要追究法纪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的,也要追究法纪责任。各级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按照《
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必须尽职尽责,坚持职业操守,确保经济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准确完整,维护统计数据的公信力。
三、加大力度,严肃查处经济普查中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的公布实施,为各级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了惩治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力武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是保证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各级统计机构要依照
《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经济普查中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自行修改统计数据,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重点查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重点查办统计调查对象故意弄虚作假,非法干扰统计工作秩序的行为。对那些置国家法律、政令于不顾,在经济普查中顶风作案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级统计机构和普查机构要互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经济普查中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切实保证经济普查源头数据质量。
各市统计局和经普办对贯彻执行
《处分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告。请于6月30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经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