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局、辽宁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贯彻执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辽统字[2009]23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
《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处分规定》的公布实施,对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广大统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夯实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信息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特别要求,“依照
《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于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以及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顶风作案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目前经济普查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之中,为进一步提高依法普查的意识,增强反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自觉性,确保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圆满完成经济普查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发挥
《处分规定》对搞好经济普查的重要作用
《处分规定》以惩治和预防统计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立法宗旨,对参与政府统计活动的三类法律主体,包括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均设定了严格的责任,并根据不同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进一步提高了追究弄虚作假者纪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大大强化了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它的公布实施,为改善统计工作环境,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契机和保障,将对震慑和查处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经济普查工作的生命线。为此,各级统计机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
《处分规定》对搞好经济普查的重要作用,提高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