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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国家级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普查机构推荐,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家分配的名额进行考核,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查,国家批准的办法产生。
  省级、市级先进个人由区、县(市)及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市分配的名额评选和推荐,省、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确认。
  (三)评选对象要有代表性
  各地在评选中要充分考虑各类单位和各类人员的代表性,要关注为经普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和给予大力协助的单位及个人。评选时应注意走群众路线,采取民主评选、逐级推荐和突出基层的方法进行,评出风格,评出团结,促进工作。
  (四)各级表彰不得重复
  凡被推荐评定为国家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作为省级和市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即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不得重复。
  四、评选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内容,从以下六个方面考核并按百分制计分。
  1.普查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25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把经济普查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督导检查普查各阶段工作(5分);积极与国地税等横向部门沟通联系,收集部门名录,为普查登记做好准备(5分);所辖区域内各级普查机构组建及时,职责分工明确,部门配合、专业协调,工作开展顺利(5分);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按要求配备,充分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通过培训达到素质要求,并按要求进行管理(5分);普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5分)。
  2.宣传动员(10分):制定经济普查宣传计划,通过有组织有步骤的宣传工作,营造开展经济普查良好的社会氛围,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配合普查工作(3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3分);积极与宣传部门进行协作和沟通,同上下级普查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2分);开设经济普查网站(2分)。
  3.普查登记(25分):按照普查方案要求,精心组织普查登记工作,切实做到不重不漏,有条不紊(4分);分专业组织培训,对“两员”的培训均下延一级并经过考核合格后上岗(3分);按普查方案要求,建立普查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数据“三查”“四核对”机制(3分);按照各级普查办的要求,认真进行各部门名录库比对(5分);县级普查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普查表的国民经济行业编码工作,切实做到行业编码准确率100%(3分);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在登记过程中未出现统计违法行为,坚持依法普查(4分);按普查方案的要求进行普查数据评估工作并撰写评估报告(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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