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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沈经普办字〔2009〕7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沈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9月8日

沈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为了表彰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的先进集体和普查人员,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先进集体,从市、区县(开发区)、乡(镇、街道)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机构及有关部门中评选。
  先进个人,从全市参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级普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处理及后勤服务等人员)中评选。
  二、评选依据和原则
  沈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以《沈阳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为推动和加强各阶段工作所下发的文件及各项具体规定为依据,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评选活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既关注工作过程,又注重工作实效,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
  三、评选办法
  (一)先进集体
  国家级先进集体评选采取各级普查机构自报自评,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家分配名额进行考核推荐,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查,国家批准的办法产生。
  省级先进集体评选采取各级普查机构自报自评,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省分配名额进行考核,省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审查批准的办法产生。
  市级先进集体评选采取各级普查机构自报自评,区、县(市)及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市分配名额进行考核,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审查批准的办法产生。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国家级和省级先进集体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相关评分结果,按国家、省分配名额进行推荐考核确认。
  (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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