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辽宁省统计局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沈统办发〔2009〕20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辽宁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和安排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具体要求如下:
一、利用今年12月的法制宣传月和宣传日做好新《
统计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做好相应的宣传,并采取广场集中宣传、张挂宣传广告、画图、树立宣传版、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将新《
统计法》的宣传活动做得有声有色。市统计局将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二、利用学习贯彻新《
统计法》的契机,强化统计执法队伍的建设和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要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执法工作,要按照《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
九条的要求,做好统计执法检查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并按照《辽宁省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文书立卷归档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违法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结合在地统计工作做好统计执法工作深入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