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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辽宁省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辽统字[2009]44号)


各市统计局、省统计局调查队: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国统字〔2009〕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简称新《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度认识新修订《统计法》的重大意义。要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坚决维护政府统计的生命和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新《统计法》的重要意义。
  二、认真抓好新《统计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做好新《统计法》宣传栏目,并采取主办广场大型庆典、张挂宣传画图,树立固定宣传牌(宣传墙)、发放学习材料,开展普法作品评选等形式,把宣传月活动做得大张旗鼓和有声有色。注重发挥统计法制工作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切实保障各项学习宣传工作的落实。
  三、严格按照新《统计法》规范统计工作。要对以往《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照新《统计法》的规定,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完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
  四、抓紧地方配套性统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省统计局已开始着手《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的修订,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参与,及时提出符合我省实际的可操作性建议,并适时开展本地统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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