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统计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沈统办发〔2009〕23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
经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于2010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生效。在贯彻落实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辽宁省统计局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沈统办发[2009]20号)的基础上,对各区县、开发区利用12月份的法制宣传月做好新《
统计法》的宣传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在12月的法制宣传月,都要在本地区搞一次新《
统计法》的主体宣传活动。
二、各乡(镇)、街道在法制宣传月期间要在路边设制相应宣传条幅4幅以上。
三、社区和村委会要在宣传月期间张贴下发的新《
统计法》宣传海报,有条件的可利用宣传板、宣传栏等进行《
统计法》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