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占用其他土地的补偿。征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在符合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条件下种植当年生粮豆作物的青苗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给予补偿;种植当年生或多年生经济作物(不含大豆)、林木等青苗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给予补偿,未收割的芦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给予补偿,对支持征地工作的,实际价值超过6%部分可以作为奖励支付给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评估确定,并收回残值。
(五)临时用地补偿。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临时用地补偿包括土地复垦费。地上有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条(一)~(四)项标准另行补偿。
管线开沟部分临时用地另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表层土和深层土分别堆放、回填,不留管堤;需留管堤的,按永久用地补偿,补办土地征收手续。
(六)零星耕地的补偿。由于征地造成的不能耕种或影响耕种的零星耕地(零星耕地是指土地征收后剩余地块土地总面积),1亩以下按永久性用地一次性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1亩至3亩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道路建成后,路边沟0.3米以下或路面加高0.3米以上影响农民耕种磨牛的,横切垄每侧加3米,竖切垄每侧加1米;各种线路占地,每组杆位(含附属设施)另加50平方米。增加的土地及油田打井产生的泥浆坑,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零星耕地只给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土地权属、用途不变。
(七)石油地震勘探占地的补偿。石油地震勘探在测线每个观测点上通过时间不超过48小时,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6小时,免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具体补偿标准为:秋整地(施肥地),每亩补偿40元;茬子地,每亩补偿20元;越冬青苗等按一年临时用地补偿费的30%给予补偿;炮眼占地补偿:水田每眼16元;旱田、草原每眼4元;无养殖合同自然养殖水面不予补偿,有养殖合同的自然捕捞水面每眼60元,有养殖许可证的人工越冬养殖水面补偿由物价鉴定部门或有资质单位评估补偿;在房屋、机井、桥涵、水闸、堤坝等建筑物及构筑物附近施工作业,因地震波造成损害的,按照《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鉴定损失程度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