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10年我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5日)废止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09年我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2009年我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2009年我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09年我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与补偿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评估确定,并收回残值;青苗补偿费原则上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6%进行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耕地的补偿。占用耕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种植当年生粮豆作物的青苗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给予补偿;种植当年生或多年生经济作物(不含大豆)按区片综合地价6%给予补偿,对支持征地工作的,实际价值超过6%部分可以作为奖励支付给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评估确定,并收回残值。
(二)占用草地的补偿。占用草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包括由草原主管部门按《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收缴的各项费用;牧草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评估确定,并收回残值。
(三)占用林地的补偿。占用林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包括林业主管部门按《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收缴的植被恢复费;林地生长的树木等青苗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给予补偿,对支持征地工作的,实际价值超过6%部分可以作为奖励支付给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评估确定,并收回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