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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3)经批准享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接受救治时,需向定点医院提供《大庆市城市低保居民综合救助优待证》、《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本》、医疗卡,定点医院的每次诊治情况都需在《慢性疾病处方本》上登记,接诊医生和城市低保对象本人共同签字确认。
  (4)《慢性疾病处方本》一次审批救助金额有效期为3个月,在3个月内定点医院在规定的救助额度内,实行记账式服务。
  (5)各定点医院每季度凭《慢性疾病处方本》处方结算联对垫付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并提供有效的机打票据、检查费需提供相应的申请单或报告单与市救助办公室核对,统计资金经过市救助办公室、市财政局、定点医院三方认同后,市救助办公室形成汇总意见,送交市财政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五)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助。市区城镇居民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需要医疗救助,可以直接向居住地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会同市救助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生活条件及住院治疗需要支出费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住院治疗期间参照城市低保对象门诊抢救治疗救助标准酌情予以救助。
  四、定点医疗机构
  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救助和慢性疾病门诊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有:各区爱心医院、大庆油田总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大庆市第二医院、大庆市第三医院、大庆市第四医院、大庆市第五医院一部和二部、大庆市第六医院、大庆市龙南医院、大庆市中医院。
  五、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筹集,市财政以上年度末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做参数,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确定资金预算。资金支付过程中先以省级资金为主,省、市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参考当地城市困难群众人数进行补充。市财政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于每年年初将预算资金拨入资金专户,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市民政局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台账。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市低保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政策、统筹规划、指导和监督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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