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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18)抑郁型精神病1500元;
  (19)双向情感障碍型精神病1500元。
  3.认定程序:
  (1)每年6月1日至15日,持以下材料到各区民政局申报:①《低保优待证》;②市级以上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③病历复印件或与申报的慢性疾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证明材料;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⑤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⑥填写《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指定慢性疾病(重症)认定申请表》一张。
  (2)各区民政局将申报人资料整理后,在6月20日前报送到市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会同市医疗保险局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参加由市医疗保险局协助组织的专项体检(心脏搭桥术后或支架术后、病重卧床、年龄在70周岁以上人员可不参加体检,但必须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首次参加体检人员需个人承担并当场交纳应检项目的体检费。体检结束后,由市医疗保险局组织专家对体检结果进行鉴定。市救助办公室为认定合格人员建立慢性疾病档案,发给《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指定慢性疾病认定结果通知书》,使其享受相应的慢性疾病定额补助待遇。针对重病卧床申请免检人员,市医疗保险局协助民政部门入户进行核准,情况属实者,由专家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合格者将给予建档并享受相应的慢性疾病定额补助待遇。
  (4)对已认定的慢性疾病人员,市民政局会同市医疗保险局将定期组织复查,对已治愈或经治疗好转后不符合指定慢性疾病(重症)标准者,将终止其门诊慢性疾病待遇,复查体检费从医疗救助金中统一支付。
  (5)对专家认定慢性疾病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在接到市救助办公室下达的《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指定慢性疾病认定结果通知书》后,7日内向市救助办公室提请复检,过期不予受理。对在体检中有舞弊行为的,将取消其3年的申报慢性疾病资格。
  4.救助程序:已批准享受慢性疾病待遇的人员,须到定点医院就诊购药,门诊治疗指定慢性疾病以口服西药为主,且单独开方,要按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1)享受慢性疾病待遇人员在就诊前,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到低保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指定慢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慢性病审批表》)。同时提供《低保优待证》、欲就诊的定点医院诊断、医疗卡、《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指定慢性疾病认定结果通知书》。
  (2)经批准享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指定慢性疾病病历处方本》(以下简称《慢性疾病处方本》),《慢性疾病处方本》注明用于治疗核准救助病种最高补贴额度,并用于记录就诊情况。《慢性疾病处方本》内处方结算单一式3份,第一联用于定点医院结算、第二联用于药局投药、第三联患者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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