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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10)市救助办公室接到各区民政局报送的《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转诊审批表》后,会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共同审核、审批。
  (11)经市救助办公室批准享受外埠治疗的救助对象,市救助办公室按照规定救助标准,向救助对象预付30%救助金,其余救助金待治疗结束后,凭前期治疗收费票据及市医疗保险局核销意见到市救助办公室领取。
  (12)每年3月和8月初,市救助办公室提出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外埠就医资金需求计划,市财政局将预拨款拨付到市财政支付局。年度外埠就医资金不足时,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当年结余抵顶下年度需求。
  (13)住院期间申请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发生的住院治疗和急诊抢救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同治疗医院进行结算,不发放给救助对象本人。各定点医院每季度凭《救助通知书》对垫付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市救助办公室核对,统计资金经过市财政局、市救助办公室、医疗机构三方认同后,由市救助办公室形成汇总意见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医院。
  (四)慢性病门诊治疗救助: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慢性病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人员,按病种实行年度慢性病门诊医药费定额补贴。
  1.救助对象范围: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患指定慢性病的A类、B类及连续享受低保救助满半年的C类城市低保对象。
  2.救助病种及标准:
  (1)二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病1200元;
  (2)肺结核活动期1200元;
  (3)类风湿性关节炎1200元;
  (4)冠心病1500元;
  (5)脑梗塞或脑出血有严重后遗症且影响生活质量者1500元;
  (6)系统性红斑狼疮3500元;
  (7)糖尿病(除血糖增高外合并有心、脑、肾、眼底等改变之一者)2500元;
  (8)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2500元;
  (9)再生障碍性贫血3500元;
  (10)慢性活动性肝炎(且病史在一年以上者)2500元;
  (11)肝硬化2500元;
  (12)慢性肾功能不全Ⅱ期以下3500元(含Ⅱ期),Ⅲ期、Ⅳ期5000元;
  (13)肺心病1500元;
  (14)风心病(且未做瓣膜置换者)1500元;
  (15)银屑病1500元;
  (16)股骨头坏死(且未做人工关节置换者)2000元;
  (17)躁狂型精神病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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