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住院治疗救助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持《低保优待证》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入院治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低保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并填写《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患规定救助病种以外需要抢救的救助对象,可在住院治疗后3天内补办申请手续,医院可凭患者《低保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原件,按照规定救助标准先行给予救治。
(2)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结合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核查结果,形成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及需要救助情况说明,报送街道办事处。对于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并说明理由。
(3)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报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在接到送交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治疗救助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城市低保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未经批准救助的,由区民政局告知城市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并说明理由。
(5)经批准享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救助通知书》,《救助通知书》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补贴额度。《救助通知书》一式3份,由城市低保对象送交定点医院一份,医院凭《救助通知书》给予救治。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备案。
(6)申请住院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必须在接到《救助通知书》后,一周内持《低保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民政部门的救助意见,到规定就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7)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期间要随身携带《低保优待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备接受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医疗机构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市救助办公室。经查实属于“挂床住院”的人员,取消本年度医疗救助资格。
(8)被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主治医生和城市低保对象本人需在《患者医疗费用确认单》上共同签署医疗费用确认意见,市救助办公室依据低保对象的确认意见同医院进行结算。
(9)需转外埠医院治疗办理转诊手续的,经大庆油田总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大庆市龙南医院、大庆市第四医院、大庆市第二医院(专科疾病经市级专科医院)中的一所医院专家会诊后,填写《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转诊审批表》,由各区民政局报市救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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