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原则。从市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出发,在其就医前将标明救助限额的通知单递交低保对象就诊医院,有效解决低保对象就诊起付限额的矛盾。对于未能及时申请的急诊患者,可以在就医后规定时间内补办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在出院后申请医疗救助的低保对象,可以凭相关票据按照转诊报销的方式进行救助。
三、救助项目及办法
(一)资助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大庆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庆政发〔2007〕38号)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承担的参保费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统计,统一从城市低保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资助参保申办程序如下:每年10月10日至10月20日,各区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册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以下简称《低保优待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持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卡(以下简称医疗卡)到低保审批地社区居委会填写《资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社区居委会结合低保动态核查情况进行审查、统计,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本街道申请资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本区申请资助对象、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市区整体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在11月5日前将资金需求报告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1月15日前将资助资金拨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市民政局在11月25日之前将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报告送交市医疗保险局,并通过区民政局将享受资助人员情况和资金拨付报告复印件送交区医疗保险局;区医疗保险局按照区民政局送交的《资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汇总表》,统一为申请资助的低保对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定额补贴。从加强疾病预防和日常保健的角度,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实行门诊医疗定额补贴。
1.补贴对象范围: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门诊医疗定额补贴。
2.补贴标准:门诊医疗定额补贴实行分类区别救助,A类低保家庭40元/月·人,B类低保家庭30元/月·人,C类低保家庭20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