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救助制度,提升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健康水平,建立和实施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更大程度缓解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就医方面的困难,现结合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健康现状和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大庆市委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若干问题的决定》(庆发〔2009〕2号),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不断完善综合救助政策,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市区城市低保对象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
二、救助原则
开展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区需要申请城市低保医疗救助的群众,要凭有效证件在低保审批地申请救助。
(二)实行专项救助原则。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在本意见规定的救助体系内,根据低保群众的医疗需求实施救助,专款专用,医疗救助资金不能变相成为基本生活费用。
(三)实行多层次救助相结合原则。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医疗定额补贴、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住院治疗年度定额医疗补贴、门诊抢救治疗比例救助、慢性病门诊治疗救助及意外应急救治相结合的多层次救助。
(四)实行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原则。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销的基础上,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用部分进行二次救助。
(五)实行病种救助与额度救助相结合原则。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主要对部分病种限额救助,对于不在规定救助病种内、住院费用发生额度较大的患病群众,依据医疗费用发生额度按比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