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要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说明有关情况。
(六)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立即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5月至8月)为检查阶段。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格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各地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做好工作总结,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附件2)。2009年9月18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专项整治情况有关汇总表报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提高对专项行动的认识,增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部署监督力量,保质保量完成专项行动。
(二)各地要抓好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适时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进行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以达到清理整顿和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发现外省企业生产的违法产品,要及时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报送监督检查信息,省卫生厅将及时向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做好案件协查和通报工作。
(四)各地要积极向社会通报卫生抽检结果和查处的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违法产品的危害,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曝光。要公布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消毒产品市场及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充分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