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投诉举报产品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各级受理单位要做好样本抽样和有关资料的现场收集工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各地样本的收集、检验结果审核、评价与告知、检验结果汇总与有关材料的上报等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样本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等工作。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
(一)生产企业不符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但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二)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
消毒管理办法》第
四十七条依法给予处罚。现场检查发现或检测发现产品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
消毒管理办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四)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