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在水样类型中填写水样代码。地级市市区的市政水厂、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市政水厂、县(市)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农村乡镇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城市学校自备水、农村学校自备水代码分别为A、B、C、D、E、F、G;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代码分别为1、2、3。如地级市市区的市政水厂水源水为A1,二次供水为单个代码E。
2.学校自备水供水单位填写学校名称,基本信息中相应填写实际日供水量和供水人数。
3.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填写供水水厂,实际供水量填写二次供水点实际供水量,实际日供水量不填。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四
2009年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抽检内容
(一)消毒产品重点抽检产品的卫生质量、标签说明书,现场监督已获批准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实际生产情况。
(二)涉水产品重点抽检产品的卫生质量,现场监督已获批准涉水产品实际生产情况。
(三)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游泳池水质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状况。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抽检任务由省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完成,必要时各市、州有关部门配合。各地要结合抽检工作做好当地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规定程序完成卫生抽检任务。省级、各市州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互相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抽检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高标准完成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应在抽检计划规定的采样时间前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确定送样时间。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样后15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完成检验,并报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评价、告知、汇总报省卫生厅审核后,按规定时限报上级有关抽检结果汇总单位。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及时将抽检结果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符合复检要求的,报请省卫生厅批准后送检验机构复检。最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外埠产品要通报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协查。
(三)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抽检信息。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每类产品抽检结果的总结报告报省卫生厅通报后,将抽检有关材料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相应的抽检信息汇总单位汇总。省卫生厅在产品抽检结果向社会通报后,将通报文件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和抽检信息汇总单位。抽检报送材料的内容为:工作情况汇总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文件,格式见相应的附表)和不合格产品公布文件以及相关的执法文书复印件(包括产品采样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证据)。
(四)做好案件查处和信息通报工作。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向社会通报卫生抽检结果和查处的典型案例。对抽检中发现的及省卫生厅通报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查处,同时要做好省际间的协查和通报工作。
三、抽检信息汇总单位及联系人
(一)消毒产品抽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 邮 编:100021
联系人:班海群、李新武 E-mail:banhaiqun@163.com
电 话:010-67717125、87779905 传 真:010-87779905
(二)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抽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 邮 编:100021
联系人:林少彬
电 话:010-83132688 传 真:010-67723787
电子邮箱:shaobin_lin@yahoo.com.cn
(三)公共场所卫生抽检
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卫生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联系人:房 军 电子邮箱:wsbjdj@sohu.com
电 话:010-68792407 传 真:010-68792400
附表:1.2009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09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格式)
3.2009年已获批准消毒剂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4.2009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5.2009年水化学处理剂和水表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6.2009年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7.2009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8.2009年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格式)
9.2009年集中空调抽检结果汇总表(格式)
10.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省级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附表1
2009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品种
| 数量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执行省份
| 采样日期
| 检验报告返回时间
| 信息报送
日期
| 备注
|
|
1
| 抗(抑)菌制剂
| 药店销售的相应产品共30个。
| 标签、说明书是否有暗示疗效等违法宣传情形;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 膏霜剂型的检测去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素类等激素、氯霉素等8种抗生素(检验方法见附表11)
| 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等
| 31个省(区、市)均开展标签说明书抽检;
| | 5月1 日前
| 7月15日前
| 8月22日前
| 生产单位抽检产品不足5个的由经营单位补齐、重点抽检膏霜剂产品
|
|
2
| 戊二醛类消毒剂
|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共10个产品
| 标签、说明书,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有效成分含量、pH值
| 检验按照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标签说明书按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含量按照《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判定。
| 黑龙江、福建、湖北、广西、四川、辽宁、甘肃、青海
| 执行省(区)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7月15日前
| 9月15日前
| 10月22日前
| 没有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
|
3
| 已获批准的消毒剂
| 具体产品名单和审批档案另行提供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产品产品配方、工艺与产品审批档案核对
| 是否与许可核准条件一致。
| 待定
| 待定
| 待定
| | 待定
| |
注:卫生许可证件包括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
附表2
2009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产品种类: 单位(盖章):
序号
| 产品名称
(含品牌/商标或型号)
| 剂型
| 规格
| 生产日期或批号
| 限制使用日期或有效期/保质期
| 标注的生产单位
|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 被采样单位
| 结果判定
| 不合格原因
| 确认
结果
| 确认方式
|
标签说明书
| 卫生
质量
| 结论
| 是/否
| 按注3标识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1.不合格原因项:应填写实际检测值和标签说明书不合格具体内容。
2.标签说明书主要检查产品名称、有无明示或暗示疗效、标注禁止标注内容、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使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未标注其他必须标注的内容。
3.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包括?“按规定签字确认” ?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确认结果为“否”,包括? “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若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 “确认书寄出被退回”、 ? “未履行确认程序” 情形。
附表3
2009年已获批准消毒剂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盖章):
序号
| 产品名称及型号
| 生产企业
| 有效卫生
许可批号
| 配方*
| 工艺*
| 标签说明书*
| 备注
|
使用范围*
| 使用方法*
(浓度、时间、方式)
| 有效期*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填写是否与批准一致;用“是”或者“否”表示。
附表4
2009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序号
|
品种
|
采样地点和数量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监督依据
|
执行省份
| 采样日期
| 检验报告返回日期
| 信息报送日期
|
备注
|
1
| 水质处理器
| 具体产品名单、数量及审批档案另行提供
| 对照产品审批档案和卫生许可批件,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生产情况、核对产品构造、部件和材料、净水流量等参数。
| 《传染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
| 待定
| -
| | | 11月30日
| |
2
|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 市(地)、县(区)政府所在地水厂采集不同品牌或同一品牌不同批号的水处理剂10种;农村乡镇水厂5-10种
| 1.卫生许可批件监督检查
2.卫生安全性检验(全项)
|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附件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2001)
|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执行省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6月10日
| 8月30日
| 9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