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政发(2009)33号和鹤政办发(2009)43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0日)修改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7第8号令《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加快推进我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现就在全市市区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禁止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技术手段。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高度,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长令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从城市中心区开始,利用三年时间,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2011 年,除家装和小型施工现场外,全部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一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向阳、工农两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南山、兴安两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从2011年7月1日起,在东山、兴山两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三、部门职责
  市经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企业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按照省政府8号令和《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鹤政发〔2008〕1号)文件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