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政发(2009)33号和鹤政办发(2009)43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0日)修改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7第8号令《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加快推进我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现就在全市市区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禁止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技术手段。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高度,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长令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从城市中心区开始,利用三年时间,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2011 年,除家装和小型施工现场外,全部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一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向阳、工农两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南山、兴安两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从2011年7月1日起,在东山、兴山两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三、部门职责
市经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企业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按照省政府8号令和《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鹤政发〔2008〕1号)文件规定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