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轮岗交流或者暂缓轮岗交流: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涉嫌违纪违法,不适合再任职的;
(三)其它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第三条 干部轮岗交流的范围:干部轮岗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单位之间进行,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可以互相轮岗交流,厅直单位人事、党办、财务、基建、药剂等岗位负责人可以在厅直单位之间和单位内部轮岗交流。
第四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轮岗交流方案,提出轮岗交流对象和范围;
(二)征求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处室或单位及个人的意见;
(三)厅党组研究确定轮岗交流方案;
(四)轮岗对象填报个人意向,组织群众推荐;
(五)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六)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七)办理工作交接或调任手续。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兼任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等职务的,应当随着职务调整及时移交工作,之后履行改选等程序。
第五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纪律
(一)严明人事纪律,强化组织程序,严禁出现跑风漏气的现象。任何人不得干预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抵制轮岗交流工作的实施。坚决防止和纠正无中生有、造谣中伤、跑官要官、找关系、托人情、搞非组织活动等违纪行为,严厉遏制歪风邪气,树立正气;
(二)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人员,一经组织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并尽快办理移交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岗位报到工作。轮岗交流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轮岗交流的有关规定和人员名单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轮岗工作完成后,根据人员调整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好人员交接事宜,细致做好轮岗交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突击任用干部、大额花钱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