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卫党发〔2009〕37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省红十字会各处(室):
《甘肃省卫生厅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卫生厅党组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甘肃省卫生厅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活力,推动勤政廉政建设,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全面加强省卫生厅厅机关干部队伍和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根据《
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交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厅机关干部和厅直单位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省卫生厅党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适才适用的原则。根据干部个人的思想状况、业务专长、性格特征、发展潜力和工作实绩,通盘考虑,因岗择人,尽可能将干部安排在适合其发挥特长的岗位上,努力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稳妥合理的原则。轮岗交流保持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整体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每年组织一次轮岗交流,但同一处室或单位轮岗交流对象不超过应轮岗交流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民主集中的原则。根据干部个人自愿选择和群众推荐情况,由厅党组集中讨论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第二条 干部轮岗交流的对象和条件。
轮岗交流的对象:厅机关处级及以下所有干部,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人事、党办、财务、基建、药剂等岗位主要负责人。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轮岗交流:
(一)轮岗交流对象在同一岗位担任同一职务3-5年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