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卫生城市(县城)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卫生城市(县城)检查的通知
(甘爱卫办发〔2009〕7号)


各市、州爱卫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国家卫生城市”,“甘肃省卫生城市”和“甘肃省卫生县城(镇)”的监督管理,推动卫生县城长效管理措施的落实,不断改善我省城乡卫生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健康的生活、生产环境,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根据《甘肃省县城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甘肃省卫生县城、卫生(镇)乡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和《全国爱卫办关于2009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省爱卫办拟于4月-11月对已命名五年以上和申报创建甘肃省卫生县城的各县,进行卫生县城复查、评审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国家和省级卫生县城:阿克塞县(国家级)、静宁县、金塔县、陇西县、榆中县。
  (二)已申报创建甘肃省卫生县城的:庄浪县、肃北县、山丹县和待命名的会宁县。
  二、检查方法、内容和时间:
  (一)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省、市爱卫办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照《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分别进行省级和市级复审,重点检查县城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情况,爱国卫生组织管理、环境卫生达标情况,以及群众满意度。4月底前完成市级复审,并将复审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省爱卫办;5月-6月,组织省级复审,将复审情况报全国爱卫办,并积极做好迎接国家暗访检查的各项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