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原销售网点未进行网上信息录入的,经销售网点审核符合条件可直接办理退货手续;已经申报补贴的,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章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放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乡镇财政所及时填写补贴退回情况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并将退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存入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八)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凡购买河南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的3%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
省财政厅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各县(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时,县级财政要先行垫付,待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县级财政归还垫款。
乡镇财政所在同级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开设“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预拨部分资金到各乡镇财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要及时编制《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连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表》于每月5日报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备案。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补贴资金兑现情况,及时预拨后续补贴资金到各乡镇财政专户。
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县(区)财政局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核实汇总本县(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逐级上报财政部清算。建立月报制度,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统筹协调各个环节,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购买人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把好事办好。
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六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购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向享受补贴购买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