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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09]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六日

  开封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顺利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原则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申报、比例补贴、上限封顶”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和行为
  凡具有开封市户籍的农民以及农场、林场和渔场职工(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河南省内购买规定车型的汽车、摩托车,并符合下述条件,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的,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购买人。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1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摩托车的,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
  (三)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本方案所称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排量1.3升及以下、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进行承诺并经国家确认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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