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样本等危险品航空运输工作的通知
(甘卫函〔2009〕217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干部医疗保健院,有关部队(厂矿)企(事)业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民航行业规定和民航西北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航空运输感染甲型H1N1流感样本等危险品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根据《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 DOC 9284 AN/905)和《关于协助运输人禽流感样本的通知》(总局发明电〔2006〕1218号)以及《关于运输动物菌毒种样本病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局发明电〔2008〕4487号)等文件要求,航空运输危险品样本必须由已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能够运输感染性物质的航空公司进行运输,尚未获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航点,要向地区管理局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通过特殊安排或派有资质的人员赴始发站协助办理收运手续。
目前,我省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各机场(兰州中川、敦煌、嘉峪关、庆阳)均没有民航危险品运输代理资质。为了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时做好防控工作,今后各地如有危险品(含所采疑似病人样本)确需经航空运输,在按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由省卫生厅或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机场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前、及时告知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和当地机场公司,以便机场公司向行业主管单位及时报告,并与航空承运人联系沟通,能够及时安排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