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9〕182号)
各市(州)卫生局(地病办)、发改委、财政局、经委(工业局)、盐务分局: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2008〕214号)和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58号)的要求,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盐务局将对全省各县(市、区)实现碘缺乏病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这次考核评估包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和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考评自查。为做好考核评估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市(州)卫生局(地病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委(工业局)、盐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和专业人员组成考评组,重点开展辖区内县级(市、区)的达标考评工作。
二、考评要求
(一)各市(州)考评组要将《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和《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考评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增加病情考核指标一并进行考核评估。
(二)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包括县级达标考评、省级考评抽查和国家级考评验收三个程序,各市(州)考评组在完成对辖区内县(市、区)的达标考评后,要写出达标考评报告,并向省卫生厅地方病办公室申报对达标县(市、区)的省级考评抽查。
(三)对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考评自查,各市(州)考评组可参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关于《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关于“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评估”技术实施的说明》,结合县级达标考评统一部署安排。考评自查完成后要写出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考评自查报告,报省卫生厅地方病办公室。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考评组要在2010年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各县(市、区)的达标考核评估及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考评自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