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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
(浙教办基〔2010〕12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意义和下一阶段工作目标。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途径。各地应以《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发布和“十二五”规划制订为契机,对本地区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调查和系统梳理,根据《规程》、《中小学实验装备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装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今后5年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目标,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积极推进实验室建设工作。
  二、统筹规划,着力推进实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科学统筹城乡教育发展规划,切实落实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经费。以《规程》、《规范》和《标准》为指导,在实验用房、仪器设备、制度规范、人员队伍、实验教学、软件资源等各方面逐步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以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推动城乡办学条件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谐。同时,各地应坚持实验室建设标准化与特色化相统一,提倡实验室建设与学校特色建设相结合,在标准化的高水平层面上实现各校的特色发展。
  三、建章立制,不断规范实验室管理与使用。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各级教育技术部门及教研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建立实验室的经费投入机制、设备登记制度、管理使用制度等。完善教学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程序,严格把好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校园。
  四、多措并举,努力提升实验教师和管理员队伍专业水平。实验教师和管理员队伍素质直接影响实验室建设、管理及应用水平。各地要根据《规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实验教师和管理员准入机制,杜绝非专业、低职称、高年龄的人员进入实验教师和管理员队伍。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切实保障实验教师和管理员待遇,合理核定其工作量,确保实验教师和管理员队伍的稳定。加强培训,努力提升队伍专业水平,搭建平台,不断促进实验教师和管理员的职业发展,逐步实现队伍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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