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试点中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10〕23号)
浙江省甲醇汽油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我省甲醇汽油试点中加油站危化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有关问题协调的函》收悉,我局在有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研究,回复如下:
鉴于甲醇汽油仍以汽油为主,且甲醇本身也是中闪点易燃液体,虽然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没有甲醇汽油这一品种,但汽油与甲醇的混合物仍属危险化学品,应将甲醇汽油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加油站需按汽油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仍列汽油,后加括号,即:汽油(甲醇汽油)。有关甲醇汽油的生产纳入危险化学品“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