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2009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鲁安发〔20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各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年”和省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总体部署,狠抓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促进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促进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安委会将对2009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一、表彰范围和名额
(一)先进单位(400个):
1、政府:市政府表彰个数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确定,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50个,乡镇(街道)政府95个。
2、部门:省有关部门30个,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共100个。
3、企业:市、县(市、区)管辖的企业100个,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25个。
(二)先进个人(400人):
1、部门:省有关部门先进个人50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先进个人150人。
2、企业:市、县(市、区)管辖企业先进个人150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先进个人50人。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市政府、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的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17号文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部署和推进。
2、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四大战役”、“打非治违抓责任”三项行动有部署、有督查、有成效,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促进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落实。
4、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场所、设施满足工作要求。市、县(市、区)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重点乡镇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