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督查,按期办理
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9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对于需要几个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协办单位的意见后答复。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的协办意见于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不得推卸办理责任。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
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及时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主动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质量差的给予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见附件1、2)。
(三)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人大选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市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研究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10月15日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