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防范期
根据我市的降雨特点和地质灾害的发生规律,确定6月1日至9月30日为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点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气象、公路、铁路、电力、建设、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2、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县、区国土资源(地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内已确定的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地区进行一次调查。对发现的灾害危险点要登记,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对列入市级监测点的较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每点制定防灾预案。建立防灾明白卡,并及时将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单位和人员手中,切实将灾害监测任务落实到乡镇、单位,同时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在此基础上,尽快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转实施。
3、各县、区国土资源(地矿)部门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检查工作,将列入市级防灾方案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检查一遍。检查重点是主要灾害点是否进行了监测,是否明确了监测责任人,是否制定了预测预报方案和防灾避灾措施。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4、落实经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测预报及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地质灾害责任的新机制。
5、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各级国土、气象、水利、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水情、雨情、灾情。在汛期(6-9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为制定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