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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22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司法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警务督察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律师行业执业情况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四)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和督促各地、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六)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研究、起草;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仲裁机构设立、注册等登记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法律顾问、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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