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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地方建设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和省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先进)城(县)的评比推荐命名表彰活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有关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和调查研究。

  (十六)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39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云南省行政区划图由云南省民政厅会同云南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二)云南省民政厅在履行民间组织管理职责时,可使用云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名义和印章。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云南省民政厅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云南省民政厅行政审批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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