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2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云南省民政厅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民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加强救灾职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

  (四)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健全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工作,承担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