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各市交通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和国省道、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省地方海事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长江干线除外)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港口安全,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港口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三)组织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依法对本省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港口经营企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内河航道(长江干线除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航标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负责港航管理机构所管养的桥梁、航道的整治和改造;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企业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七)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省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八)指导、监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