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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厅安全生产职责分解落实意见的通知

  (七)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厅长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厅长协助厅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厅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厅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二、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交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时限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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